【摘要】持有型犯罪为我国刑法所肯认,但将“持有”归入行为,则是对行为概念的不当扩张,“持有”实属状态而非行为。将“持有”入罪,不仅是对犯罪本质的背离,而且违反了责任主义,谦抑主义,无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。应将其除罪化,还原“持有”的本质后,可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对“持有”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。
【关键词】
《文理导航·教育研究与实践》 2015-11-16
《考试与评价》 2015-11-16
《岩性油气藏》 2015-11-16
《文化产业》 2015-11-16
《西南国防医药》 2015-11-16
《考试与评价》 2015-11-16
《岩性油气藏》 2015-11-16
《文理导航·教育研究与实践》 2015-11-16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发表评论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